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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违约了就一定要支付赔偿金吗?不一定!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7-19 08:43

某游乐场突然停业,负责售票的另一方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游乐场赔偿损失。违约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事实?

案情简介

萌童公司于2019年起在济南某商场发行“亲子年票”,并以每套25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项目合作方包含悠悠公司在该商场经营的场馆“游乐小镇”。萌童公司与悠悠公司签订《包售合作协议》,约定萌童公司承诺包售“游乐小镇”亲子票5000张,每张40元,总共20万元,于萌童公司发行的“亲子年票”中使用;悠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待年票用户,款项从萌童公司预存款中扣除。2022年8月,经用户投诉,萌童公司得知“游乐小镇”突然停止接待亲子年票用户,后经联系发现该场馆已停止营业,大门紧锁。经查明,悠悠公司收取20万元包售款,截止2022年8月还剩余15万余元未被消费。萌童公司认为悠悠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接待萌童公司用户,已严重违反约定,要求悠悠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名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悠悠公司辩称,“游乐小镇”只是该年票包含的可游玩景点之一,萌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悠悠公司停业给萌童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萌童公司的要求。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悠悠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对萌童公司造成实际损害?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萌童公司与悠悠公司签订的《包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萌童公司要求悠悠公司返还剩余门票预付款人民币16万余元(法院查明应为15万余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项自2022年8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因萌童公司包售悠悠公司20万元门票后,已实际销售给消费者,虽然悠悠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间进行营业,但萌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消费者退票而导致损失。如果消费者因悠悠公司关闭“游乐小镇”导致大面积退票,萌童公司持有的退票额度才是其直接损失。故萌童公司在当前条件下要求悠悠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包售款没有依据。萌童公司要求悠悠公司赔偿萌童公司支付客户诉费及名誉损失共计5万元的请求,因萌童公司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萌童公司的诉讼请求。萌童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本案中,萌童公司将“游乐小镇”项目并入其销售的游览年票中,并以每套25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此时,萌童公司因出售包括该项目在内的服务已经取得了对价。虽然悠悠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萌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因年票客户投诉“游乐小镇”项目而进行了赔偿或因该项目而产生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